(2020)粤0117民初3716号
潘云志:
本院受理原告宋耀华与被告潘云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云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款项22880元给原告宋耀华;二、被告潘云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宋耀华;三、驳回原告宋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潘云志负担。诉讼费承担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从化区人民法院太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