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执6163号
国帆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
关于刘振广与国帆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91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国帆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国帆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115执6163号执行通知书。国帆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刘振广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450元及借款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1.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费损失5000元、差旅费损失3127.68元的义务。案件受理费848元、本案执行费由国帆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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