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执6116号
岳丽峰:
关于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与岳丽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岳丽峰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岳丽峰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115执6116号执行通知书。岳丽峰应履行向申请人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3297.0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执行费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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