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6民初18216号
王国振、王国雷:
本院受理岳军与王国振、王国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8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岳军偿还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岳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8元,由原告岳军负担100元,由被告王国振负担2938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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