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2943号
李泽和:
原告黄超荣与被告李泽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李泽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000元给原告黄超荣。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泽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