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0530号
黄丽莎、毕伟燎:
本院受理原告常泽根诉被告黄丽莎、毕伟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10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丽莎、毕伟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泽根偿还借款本金420500元;
二、被告黄丽莎、毕伟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常泽根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以本金420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385元已由原告常泽根预缴,由被告黄丽莎、毕伟燎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