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6财保58号
广州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嘉颖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6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本案已作出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8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吴剑、黄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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