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6民初40344号
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五羊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6民初4034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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