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6970号
包亿强:
本院受理邝锟庭与包亿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226元并支付还款违约金75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697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1年2月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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