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2801号
王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淼彬诉你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7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淼彬110000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淼彬122997.34元;三、驳回原告李淼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47元,由原告李淼彬负担201.12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1107.51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1238.3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鳌头法庭(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政路13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