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4950号
史宝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宝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被告支付欠租费用8439元(自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6日共365天租期,车辆租金16400元/365天即44.93元/天,服务费15100元/365天即41.36元/天,其他费用12739元,冲减车辆租金和增值服务费300元,合计43939元,扣除已支付35500元);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531.7元 (按照未支付租金8439元的30%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291.2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8日14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李娜 电话020-83009902
书记员:廖茜茹 电话020-83009831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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