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6807号
陆炜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诉被告秦碧剑、第三人曹叶、陆炜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丽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判定本房屋租赁合同为无效租赁合同,且至始无效;2.请求判定被告即刻搬离现非法居住的黄埔区金杏街1号,103房;3.请求判定被告按照市场同等行情向原告支付其非法占有涉案房屋期间的占用费,即从2019年12月18日起至被告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涉案房屋完好的交付给原告之日止,按照市场行情价4500元每月,支付占用费给原告;4.请求判定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4下午2时在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