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3323号
吴俊龙:
本院受理原告邝伟生与吴俊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俊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50298.7元给原告邝伟生;二、被告吴俊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50298.7元产生的利息(以50298.7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邝伟生;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原告邝伟生负担118元,由被告吴俊龙负担121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