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3451号
胡珊、高燕才、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呈与被告胡珊、高燕才、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呈退还662080元入股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胡珊、被告高燕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10元,由被告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胡珊、被告高燕才共同负担。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