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5691号
梅州中爱爱心老年公寓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娟与被告梅州中爱爱心老年公寓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 (2020)粤0112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梅州中爱爱心老年公寓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华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梅州中爱爱心老年公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