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8823号
王艳: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与王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88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还贷款本金108466.97元、零售利息5875.60元、现金利息0元、分期手续费4841.59元、年费280元,以及支付从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89元,由原告负担222.83元,被告负担2666.17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人:张烈兵、王静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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