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执异206号
陈桂云、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州扬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桂云、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112执7236号]过程中,案外人欧阳丽娟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欧阳丽娟的异议请求:解除对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大通路春晓街91号101房、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大通路春晓街1-99号75车位、广州市从化市街口街河滨南路123号402房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112执异2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驳回异议人欧阳丽娟的异议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提起诉讼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