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7003号
张扬:
本院受理原告沈宇非诉被告张扬买卖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2民初7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扬向原告沈宇非支付货款4356元及利息((以43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从2020年6月1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张扬负担。被告张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