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3379号
戴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与被告戴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支付4488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4488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