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9725号
颜咏梅,曾广山:
本院受理原告杨绍辉诉被告颜咏梅,曾广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申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合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