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4民初2675号
蓝辉祥、刘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曾昭钿与被告许程荣、唐淑琼、蓝辉祥、刘娟娟民间借贷纠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4民初26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昭钿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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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法官: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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