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3392号
陈建聪: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从化街口华盛夹板店与被告陈建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建聪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从化街口华盛夹板店支付货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受理费6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建聪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王硕 电话:020-83007891
邮政编码:510900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