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2686号
刘洪波:
原告蔡谋耀与被告刘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洪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谋耀偿还欠款20919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谋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洪波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王硕 电话:020-8300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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