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6034号
刘鸿盛: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睿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鸿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0)粤0111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鸿盛向原告广州睿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96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996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26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睿思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