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25504号
紫云自治县佳宏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松诉被告紫云自治县佳宏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0)粤0111民初2550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25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紫云自治县佳宏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松偿还货款8582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5826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松的其余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