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7184号
常进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常进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常进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2877元及利息(利息以2287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被告常进勇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