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736号
武小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武小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小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90702.7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2月26日的利息15123.98元、罚息147.18元、复利331.27元;从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590702.72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5123.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15%计付;罚息不计复利);
二、被告武小康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武小康名下位于湖山花园(自编号住宅K2~6、K2~7)新塘镇峰景路12号11层1102房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4元、财产保全费3552元,由被告武小康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