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3590号
朱炜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朱炜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2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朱炜娟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一次性支付截止至2020年8月26日止的欠款本金人民币686081.72元,利息14966.45元、罚息222.39元、复利268.85元;2020年8月27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原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朱炜娟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珠江湾自编B1-2栋203房符合办理房地产证条件之日,应协助原告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原告对被告朱炜娟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珠江湾自编B1-2栋203房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4元,由被告朱炜娟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被告履行本判决时将应承担部分迳付给本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