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3民初6747号之一
广州浩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鸿儒影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浩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浩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鸿儒影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服务费27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27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广州浩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