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3民初3609号
张桦:
原告广州爱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桦、深圳市华一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深圳市华一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为一、(2020)粤0113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王月玥”更正为“王乐玥”;二、(2020)粤0113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一项判项“被告张桦向原告广州爱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款项10万元”补正为“被告张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爱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款项10万元”;三、(2020)粤0113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最后一行前增加一行“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桦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