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5839号
广州卓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昊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卓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卓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昊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4753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额为基数,从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广州卓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广州市昊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预缴,被告广州卓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向原告广州市昊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