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8526号
黄浩: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森、黄亚灶诉黄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法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8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全森、黄亚灶偿还借款本金2352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2元,由被告黄浩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主义务时迳付原告。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阮丹法官、邓晖燕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32205078、32205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