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1735号
陈大林、张锋锋:
本院受理原告陈大鹏诉被告陈大林、张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9日10:00在本院长洲法庭第一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路20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