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0826号
昆明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智光用电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之一)及财产保全告知书等。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961095.26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8054.76元,违约金以合同总额1961095.26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百分之五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2059150.02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9:00在本院长洲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路20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