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执5527号
刘亚新:
关于秦进与刘亚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320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刘亚新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刘亚新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刘亚新履行向申请人秦进偿还2020年6月、2020年7月、2020年8月共三个月的欠款共24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亚新价值24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39
送达人:黄美棋电话:020-83007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