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民初6410号
重庆沃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得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沃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财产保全通知书、(2020)粤0115民初6410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4897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其中3月货款13185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4月16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14日为7976.925元,4月货款20939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5月16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14日为9527.245元,5月货款291615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6月16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14日为8748.45元,6月货款1612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7月16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14日为241.8元,共26494.42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上金额共计675469.4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主审法官:陈文铂电话:020-83007075
送达人:吴桂花电话:020-83007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