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4955号
黄飞翔、邹国文、李春龙、黄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清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飞翔、邹国文、李春龙、黄利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10时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请依法判令四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请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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