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3210号
邓清蓉、范泽俭:
本院受理原告俞国华诉被告邓清蓉、范泽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644280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与你们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五十分在本院狮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附狮岭法庭联系方式:020-66831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