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5486号
曾昭棚: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永堂与被告曾昭棚与第三人曾金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固定收益款97625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以976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