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6318号
黄嘉声:
本院受理原告梁荣毅与被告黄嘉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嘉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荣毅归还借款97000元;
二、被告黄嘉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荣毅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8月7日起,以97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被告黄嘉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