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4012号
谌启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诉被告谌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5日9时1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合同标的38万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为195529.93元、手续费277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21日,利息及复利为1163.69元、违约金为3971.18元;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结清之日止,利息以全部剩余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复利以全部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3.原告对被告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677NV小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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