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5155号
潘俊龙:
本院受理原告龚永忠诉被告潘俊龙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 9时45分在本院炭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龚永忠诉请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潘俊龙立即偿还欠款7300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潘俊龙立即从2016年4月6日至偿还清欠款为止的年贷款银行利息6%*4倍*73000元+(6%÷12*5个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潘俊龙承担。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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