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5501号
植景钊:
本院受理原告谭志泉诉被告植景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550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2500元(含2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炭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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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黄法官、杨书记员、郑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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