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5453号
广州凰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了原告黄雪媚与被告广州凰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充值未消费金额1700元;2、被告赔偿原告51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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