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4904号
王志棉:
本院受理的原告谌永菊诉被告王志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谌永菊不服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4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1.依法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4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改判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谌永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出院休养期间的生活费、电动车损失等各项损失共45881.15元,被上诉人王志棉对上诉人谌永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案件一、二审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一、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