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3388号
黄赞谦:
原告薛振辉诉被告黄赞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黄赞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振辉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9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黄赞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