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4434号
高孔辉、陆月清:
本院受理了原告刘香招与被告高孔辉、陆月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7日9时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高孔辉、陆月清向原告刘招香连带清偿支付加工费款项68940元及利息(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刘法官
电话:020-66831842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6号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