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24082号
彭文兰:
本院受理的梁树权、吴秀凤与彭文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一、二支付货款39421元及利息(暂计1083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诉请以诉状为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15时45分在本院 第30法庭A603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茹锐红、林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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