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伟坚:
本院受理的(2020)粤0112民初6231号原告饶南洋诉被告钟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被告钟伟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饶南洋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全部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钟伟坚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主义务时向原告迳付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郑悠 联系电话:83006423
二 ○ 二 ○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