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7508号
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雪梅、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张雪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47090.75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息(利息、罚息和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计至本案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8日为70130.5元);2.判令被告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雪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雪梅、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